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給直銷行業劃出這些紅線
近日,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修訂草案,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
這部關乎14億人日常生活的新法,多項條例的修訂直指社會熱點問題:包括考試作弊、組織領導傳銷、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、調整對未成年人不執行拘留規定、侵害公民個人信息、厘清正當防衛法律邊界等。
對直銷行業而言,最值得關注的無疑是將“組織領導傳銷”明確列入治安管理處罰范圍。
新修訂條例明確規定:

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
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情節較重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多次參加傳銷活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。
新規看似只是行政處罰,但對直銷行業的影響卻遠不止于此。
長期以來,我國在傳銷治理方面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對“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”設定了“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”的入罪標準,這一較高的門檻導致大量未達標準的傳銷活動難以被刑事立案。
而《禁止傳銷條例》雖然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,但由于異地聚集式傳銷組織具有“無公司、無產品”“人員流動性強”“參與者不配合取證”等特點,實際執法中往往面臨取證難、執行難等問題。
這種法律規制上的斷層,使得大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傳銷活動游離于有效監管之外。
新修訂的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三條通過直接將“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”和“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傳銷”兩類行為納入治安處罰范圍,無需以“30人3級”為前提,顯著降低了行政違法的認定標準。
這一創新性規定與《刑法》共同構建了“行政違法-刑事犯罪”的梯度化規制體系:對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傳銷行為,可通過治安處罰及時制止;對情節嚴重的,則銜接刑事追責,從而避免了“要么不管、要么重罰”的治理斷層。
在處罰措施方面,新規實現了重大突破。
相較于《禁止傳銷條例》中“2000元以下罰款”的單一處罰手段,新條款創新性地引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,并根據行為性質、情節輕重設置差異化處罰標準。

具體而言,對“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”這一核心行為直接規定拘留處罰,對“脅迫、誘騙他人參加”這一擴張傳銷網絡的關鍵行為則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處罰。
這種“人身自由+情節區分”的處罰模式,比單純罰款更具威懾力,能夠有效遏制傳銷組織中“組織者”“脅迫者”“誘騙者”等關鍵角色的違法沖動。
在執法實踐層面,新規為基層公安機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靈活的調查程序。
此前,針對未達刑事標準的傳銷行為,基層執法常面臨“無法可依”的困境。
新法明確規定,只要存在“組織、領導”或“脅迫、誘騙”等行為,即可依法作出拘留決定,無需依賴“30人3級”等復雜證明標準。
同時,行政拘留的調查程序允許結合轉賬記錄、聊天記錄、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,更適應異地聚集式傳銷隱蔽性強的特點。這些規定將顯著提升基層執法效能,避免因執法依據模糊導致的“不作為”或“亂作為”。
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,新規的確立傳遞出明確的法律信號:參與傳銷活動并非“法外之地”。
治安處罰具有快速響應特性,能夠及時阻斷傳銷蔓延,減少社會危害。這種制度安排,既強化了法律威懾,又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治理理念。
隨著《直銷管理條例》修訂工作提上日程,配合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實施,中國直銷行業正面臨深刻的合規轉型。
直銷業仍需要各位從業者擼起袖子加油干,但在奮斗這個動作之上,“合規”兩個字已被擺上了史無前例的重要位置,畢竟當今已不再是“草莽亂長”的年代。
行業里各類問題錯綜復雜,有自己個案的特殊性,但也不能忽略共性。最基礎的就是不能違法、違背社會整體利益。如果沒有合規建設,我國直銷就依然會是“假梟雄“當道、“真英雄”難以輩出。
畢竟,立法層面完善之后,才能“名正言順”。
從法律上“正名”,就是要保障直銷行業的發展。做到“對癥下藥”,也是真正考慮長遠之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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